2020/11/20 公開拍賣_遊覽車四部(原拍期追加一部);貨車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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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您的隱私權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向您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明確告知您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 方式(五)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及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一、
本公司蒐集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如下:
您在本公司官方網頁為線上申請各項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瀏覽本網站、參加本網站活動/商品服務、申請加入本網站會員、線上留言、訂閱最新消息等相關申請或查詢業務)時,於所涉業務執行之必要範圍內,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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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公司蒐集您的個人資料類別,如您的姓名、地址、聯絡方式等詳如您在本公司官方網頁填寫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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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公司將您的個人資料為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1、特定目的存續期間。2、依相關法令所定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二)地區:(三)對象之境內、外地區。 (三)對象:(1)本公司(含受本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2)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3)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中華徵信所、台灣票據交換所等)。(4)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5)您所同意之對象 (例如本公司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公司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四)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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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您就本公司保有您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4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您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公司如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您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您的個人資料。
(四)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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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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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您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公司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您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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